德泓智库 | 农业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类型全解析
在 “十四五” 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中央预算内资金作为政策引导的核心工具,持续为农业现代化注入动力。本文依据最新政策文件,全面梳理13类农业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支持方向与申报要点,为地方政府、农业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引。
一、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
1、支持范围:严格遵循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执行。
2、支持金额:粮食主产省在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上,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亩2400元、2200元;其他地区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分别为每亩2200元、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亩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分别给予每亩300元、400元的支持。在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将东北黑土区、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同时统筹支持油料、糖料蔗、新疆优质棉等生产基地建设以及盐碱地综合利用。
3、参考文件:《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二、现代种业提升项目
1、支持范围:重点聚焦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种基地建设等关键环节。
2、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给予100%的支持。对地方项目的支持比例则根据地区差异和项目类型有所不同。其中,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3、参考文件:《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三、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1、支持范围:涵盖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植物保护能力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等工程,全面强化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
2、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全额支持。对于地方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按照核定总投资的60%、80%、90%、90%给予支持。
3、参考文件:《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四、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着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等领域,推动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全面提升。
2、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支持比例为100%。对地方项目,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
3、参考文件:《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744号)。
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项目
1、支持条件: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扶持位于脱贫县(市、区、旗)的示范园,以及能够辐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示范园。同时,依据示范带动和模式创新情况,对创建成效突出的非脱贫县示范园给予适当支持。
2、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需注意的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用于已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3、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方式,分两年安排。单个示范园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第一年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第二年的安排与否及安排规模,将根据第一年项目建设成效、相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指标动态监测和综合打分等方式,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统筹确定。
4、参考文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
六、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1、支持投向: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于其他地区的投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安排。
2、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涵盖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3、支持方式: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一批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4、参考文件:《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改委57号令);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七、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一)教育强国基础设施
1、支持范围:该方向面向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自2024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工作,后续将逐步把其他产粮大县纳入,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2、支持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设。重点关注县城项目,同时适当兼顾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
3、支持内容
公办幼儿园:主要支持幼儿园园舍、活动场地等设施的土建工程,以及购置必备的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支持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设施的土建建设,并配置必要的“互联网+教育”设施。
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支持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体育运动场等教学生活用房建设。
4、支持重点: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学位数偏低、学位短缺地区的项目建设。优先扶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进行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对于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项目,地方需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5、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具体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6、参考文件:《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支持范围:同样面向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试点,之后逐步推广。
2、支持内容:支持产粮大县补齐医疗卫生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和县级疾控中心项目建设。重点关注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1)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支持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建设,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建设,重大设备购置,以及信息化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2)县级疾控中心:支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设备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设。
3、支持重点: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无设施、设施临近使用年限、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迁建项目需充分论证。
4、注意事项: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5、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支持,投资限额如下:

6、参考文件:《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三)养老和托育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针对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开始部分试点,后续逐步扩大范围。
2、支持内容:支持产粮大县补齐“一老一小”领域公办养老托育机构基础设施短板。重点关注县城项目,兼顾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包括: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着重提升护理能力。
2)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运营方式。支持产粮大县统筹0-6岁育幼服务资源配置,依托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支持重点: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优先支持无设施、设施状况差的项目,鼓励挖潜改造,新建、迁建需充分论证。
4、注意事项: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5、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支持。
八、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项目
(一)支持方向
1、涵盖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为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筑牢硬件基础。
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确保重要农产品战略储备的有效存储。
3、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对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及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予以支持,提升地方粮食储备与应急调配能力。
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其他需国家支持的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提供资金扶持,以适应农业产业发展的动态需求。
(二)支持内容
1、粮食收储仓房、成品粮低温储备库等存储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散粮中转及接发设施设备,还有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构建起完整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
2、棉花、食糖储备库及其相应的中转、接发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运输、装卸等设施设备。其中,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的支持内容,还可包括必要的配套设施、前期设计咨询费用以及预备费等,保障项目从规划到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支持金额
1、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中央储备棉花和食糖仓储设施项目的补助比例不高于本专项支持建设内容核算投资的7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2、除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精准扶持仓储设施建设。
九、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
(一)和美乡村建设
1、支持范围:重点聚焦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份,着眼于未来将长久存续且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其中,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其他省份支持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优先扶持集聚提升类村庄开展和美乡村建设,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协同共进。
2、支持内容
1)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涵盖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村民生活环境,提升生活品质。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推动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与生态保护双赢。
3、支持金额: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500万元,依据村庄规模合理分配资金,保障建设成效。
(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含纳入第四批创建名单)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范围内的项目,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2、支持内容
1)农业生产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如农业种植养殖基地的灌溉排水、电力增容、生产道路、农业生产、污水处理等设施,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2)农产品加工流通集聚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服务集聚区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公用性保鲜、检验检测、集聚区内部公共道路等设施,促进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集聚发展。
3)促进乡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给排水、污水处理、道路等设施建设,助力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3、支持金额:每个项目县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且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50%,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推动农村产业融合。
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1、支持范围: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市、区、旗、团场)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需注意的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国家级贫困县除外)不在支持范围内。
2、支持内容:有关县可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中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确定具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因地制宜开展整治工作。
3、支持金额:本专项采取切块方式下达资金。对于切块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县数量和单个县投资规模。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政府投资过于分散,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
十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1、支持内容: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大力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2、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合理控制资金规模,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3、参考文件:《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十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1、支持内容: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效遏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2、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且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确保资金精准投入污染治理项目。
3、参考文件:《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十三、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
1、支持内容: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草原畜牧业向现代化、可持续方向转型升级。
2、支持金额: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助力草原畜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3、参考文件:《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以下为农业领域创建、申报类资金情况:
表:农业领域申报类项目情况

结语:把握政策窗口,激活产业动能
当前农业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正呈现 “聚焦短板、分类施策、绩效导向” 的鲜明特征,从生产端的种业振兴到消费端的冷链物流,从生态端的污染治理到民生端的公共服务,形成全方位政策支持矩阵。建议各地结合资源禀赋,精准匹配申报条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为乡村振兴注入可持续发展动力。
作者: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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