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泓观察 | 使用者付费下完善价格调整机制的建议
引 言
重庆燃气换表,导致费用增加的事情,成为了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经调查,重庆燃气等企业确实存在工作混乱无序的情况,上任不足半年的重庆燃气的一把手,就此被免了职。其实不止成渝,包含深圳、福州、镇江在内,已经有125个市县发布了天然气涨价方案通知,相比天然气,水电涨价从去年就已经开始了,根据广东、安徽等省份公布的方案。涨价幅度最高的地区可以达到30%。
为什么这些公用事业会突然出现集体涨价呢?其实之前的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的公共事业项目,普遍存在一个保底使用量的概念。因为像污水厂、高速公路、地铁等这类公共项目能否收回前期成本,取决于污水处理的水量、车流量和客流量的多少,如果达不到前期测算的要求,就会造成投资者的风险,为了吸引特许经营者参与这些项目,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就约定了一个项目的最低使用量,如果项目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时,不论实际使用量多少,政府就按照约定的最低使用量付费。所以之前政府给特许经营者结算的费用,更准确的说是一个影子价格,这个影子价格一方面是使用者付费,另一部分其实就是政府的补贴。
当前,在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化债成为地方重点工作任务的背景下,财政对公用事业持续补贴的压力也日愈增大,公交停运,教师停薪的新闻也是屡屡见诸报端,此外,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1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政府付费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的要求,之前政府付费下“影子单价”下的最低需求量,在高水平安全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已经明显不合规了。其实,由于存在政府补贴,我们国家的公用事业收费,在全球范围来看,都是非常低的,比如日本电费是我们的三倍,水费是美国的十分之一,17号令之后,特许经营项目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那么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也不可避免,未来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资源配置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市场化竞争,可以倒逼公共事业服务效率的提升,真正实现为公共负责。
但是,由于公共事业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和调整都会牵动公众的神经,17号令也明确了,“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那么对于公共事业的价格如何调整,如何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价格管理机制,确保公众的理解和接受,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由于公共事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维持公众日常生活和城市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所以《价格法》第 18 条就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特许经营项目,可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所要求的,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为了避免听证会流于形式,那这就首先要求当地发改部门牵头,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前期调研,深入了解当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因素,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等相关要求,遵循“成本加合理利润” 的定价原则,保证定价符合当地用户承受能力,而且还能保障特许经营者合理投资利润。
另外,定价过程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于项目的会计数据、财务核算、资产管理情况要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并且向公众公布。最后应保障听证会过程中,听证会代表有充分质疑、发问的时间,此外还可以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
二、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投标报价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在投标过程中设置的初始投标报价,可以基于投标报价确定合理的价格,双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项目初始的合理上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以及后续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和调价方式。
三、按效付费,加强监督
按效付费依然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核心机制,17号令明确了“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的机制”。与之前完全以运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可用性服务费机制的绩效评价不同的是,17号令提出的运营评价所包含的内容更丰富,其以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为依据,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价格调整之间,建立起了一个相互挂钩的价格调整机制。当然,运营评价的落地也要求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从运营的更多维度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将社会公众意见纳入运营评价和监管的内容,避免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给公众带来过大的冲击。随着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深化实施,我们也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创新和优化,构建一个相适应的价格管理制度。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保障价格调整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公共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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