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筹融资模式深度解读,助力基建项目提升融资能力,扩大投资
基建投资资金主要分为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外资和其他资金渠道。咨询机构对基建类筹融资的模式探索为基础投资更好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今天我们通过五种筹融资模式的分析,
来看下未来的市场空间。
第一层:债务型筹资之城投债
债务型筹资,是指该筹资模式将会产生政府债务或支出责任,这些债务或支出责任,假设从工商企业的角度来判断,在现时或未来确认的时点上,将以(或在正常情况下,大概率将以)债务的形式被记载。
注:这里需要稍加注意的是,本篇述及的“债”,仅指相对固化的支出责任,与国家部委文件和准则中的“债”的意义范围并不相同。
由于多个地区传出可能暴雷消息,城投债在2020年中多次成为最热议的焦点,但显而易见的是,城投债早已退出主流政信领域,如果以10万亿为单位的话,大概总额仅有1个左右,而且可能是存量居多。
在基础设施建设筹融资领域中,城投债是在其中少数尚未被列入违规模式的、史上最早的、第一层级的资金筹集模式,无论是健康、可控、合理,还是合规性等任何一个方面,都漏洞百出。
所以,不管分成红黄绿,还是JQK,在可预见的未来监管态势下,城投债都不可能再重新成为主流筹资模式。
第二层:债务型筹资之开明渠
债务型筹资,是指该筹资模式将会产生政府债务或支出责任,这些债务或支出责任,假设从工商企业的角度来判断,在现时或未来确认的时点上,将以(或在正常情况下,大概率将以)债务的形式被记载。
属于债务型筹资的模式有:一般债、专项债、专项债拓展的情形、管理库PPP等。
债务型筹资的模式,大多属于43号文鼓励的开明渠模式,具有规模大、期限长、合规性边界比较清晰等优点;与之相应的是,大多具有一定的总量限额控制。
1. 地方政府债券(一般债、专项债)即明确受到限额限制,而且当大量发行时,也会引起宏观经济指标的一系列变化,并反作用于项目主体及当地政府。
2. 管理库PPP则受到公共预算财承10%红线的限额限制,而且由于使用者付费资源的挖掘殆尽,这一红线的限制作用愈发刚性起来,从而在总量上限制了PPP的过快发展。
在复杂程度上位于第二层面的债务型筹资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但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摸索,专项债和管理库PPP的大多数技术障碍,已经形成了公允的解决方案,因此在2021年仍将居于开明渠的主要地位。
不过,基于现有专项债规模和管理库PPP发展态势,显而易见的是,其规模趋于逐渐压缩之中,不仅仅是2021年,在未来若干年,亦将如此。
从管理库PPP的归类,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对于筹资模式的分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管理库PPP模式是否适用于有盈利项目的争议,随着10号文的发布而告一段落之后,我们将管理库PPP模式划入举债模式类别;当土储债遇停之后,我们将专项债整体划入举债模式类别;而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不盈利项目也可能会转化为有盈利项目,这些项目模式可能还会重新应用于有盈利项目,我们会随时关注、动态调整项目分类,对于筹资模式的选择倾向,也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这一点,是读者应当加以注意的。
第三层:出售型筹资
出售型筹资,是指通过出售某项国有资产(或权益)的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等权益来获取资金的方式。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与出售资产一样,出售型筹资在财务方面的记载是相应资产或权益的减少和现金的增加。
出售型筹资交易的方向,可以是单向的出售,例如某地方政府将10处办公地点缩减为8处,销售了节约下来的2处,获得了货币资金,不过这并非筹融资领域需要探讨的内容。
当然,较重要和较多的情形还是属于双向的,即在未来移交或回购的,往往是约定交易期限的,而且其期限灵活性较大,可以是3年,也可以是30年。
属于出售型筹资的模式有:TOT模式、类TOT、融资租赁、某些国有资本运营安排等等。
以TOT为代表出售型筹资模式,一度受到多份文件的鼓励,但2019年以后,由于可交易资产的逐渐减少,违规苗头的逐步显露,其受到鼓励的程度亦在减弱之中。所以,单一类型的TOT筹资模式在2021年也难有上佳表现。
其中,国有资本运营安排的一些创新模式(例如,地方国有企业采取二级开发环节获取全部土地增值收益作为收入来源而主导的片区开发模式等),由于尚处不成熟阶段,其合规性争议也较大,预计在2021年难以大有作为。
其中,类TOT化债的模式,在片区开发领域正在逐渐得到重视,但因为需要关联有收益项目,而属于组合筹资模式的范畴,我们在之后的篇章中再做详细介绍。
第四层:购买型筹资
1. 购买型筹资的定义
购买型筹资,是指在采购某项标的过程中,由于产品的综合性或复杂性及质保期等多方面原因,从交付到验收付款的期限较长,导致与自行生产、制造、建设的情形相比,形成了来自于供应/建筑商资金垫付的模式。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与确认应付款项之前所起到的短期融资作用一样。
属于购买型筹资的模式有:采购工程、采购安置房屋、搬迁贷款、购买服务(包括征拆服务)。
2. 购买型筹资的特点
显而易见的是,与其他筹资方式从总体上相比,购买型筹资模式存在期限较短和规模较小的缺点,虽如此,但好像并未妨碍这种模式成为政府筹资历史上的应用最广泛和规模最大的筹资模式,大多数平台公司的主要筹资路径也即为此。
因为购买型筹资模式的实质,是来自于供应/建筑商的资金垫付,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中与施工单位相关的支付关系中,无疑要受到“禁止垫资”的法规条款限制,所以,购买型筹资模式的最主要缺点,是合规性边界不甚清晰,需要操作者做出谨慎判断。
3. 筹资类型比较
债务型筹资与购买型筹资,在对价绩效合格的情况下,都是固化或有可能相对固化的支出责任。
二者的细微差别是,债务型筹资,是先借到钱用于投资后偿还,或者先由社会资本投资人投资后通过付费方式支付(依照其运营绩效情况);而购买型筹资的占款功能,仅仅依靠约定的实际取得对价和实际付款之间的时间差。
因此,债务型筹资合规性更好,期限更长;而购买型筹资合规性较弱,期限很短或较短。
不过,债务型筹资受到债务限额或财承的约束,规模受限;而购买型筹资,除了受到支付当期预算的约束之外,并没有其它规模限制。
举例来说,作为债务型筹资的一般债、专项债和管理库PPP模式,合规性非常好,但受到债务限额和财承的刚性约束;相反的另一方面,虽然购买型筹资都不受任何指标额度所限,但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则属于合规性敏感区域,极易触及违规边界,至于政府采购工程,目前则几乎不能实现占款作用。
4. 历史还将重演
在股权型筹资模式全面铺开之前,与过去一样,虽然购买型筹资模式复杂程度相当高,合规性相对边缘化,但由于它具有无限额等多方面优点,因此,预计还将占有重要比重。
第五层:股权型筹资
1. 股权型筹资模式
股权型筹资,是指地方政府与其邀请投资人的投资,处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类似于股份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固定金额期限且无条件支付的债权债务关系。
当然,基于财政收入的特殊性,这种股份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收益。其中,
使用者付费类型的政企合作项目,主要指项目投资人自主投资运营并获取收益,地方政府获取约定的固定收益或不获取收益;
片区委托开发类型的政企合作项目,项目投资人自主投资运营,根据地方社会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地方政府依约定向其支付其中的固定收益。
相类似的,由于政企合作的需要,风险应主要由更有能力承担该类风险的一方来承担,而不是平均分担风险。
2. 片区委托开发(优先受益权型)模式的特征
(1) 依据国办发[2017]7号文“推进开发区建设和运营模式创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
(2) 核心交付内容是受托开发片区的综合性营商环境。
(3) 地方政府与其邀请投资人的投资,处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类似于股份合作的关系,但基于财政收入的特殊性,这种股份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按比例分配收益,而是类似于优先股/优先受益权,在项目收益达标的情况下,获取定额收益。
(4) 对于综合营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工期的绩效考核,是项目模式的必须组成部分。
(5) 封闭区域内增量考核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是模式的常见标配。
3. 股权型筹资模式是未来发展趋势
股权型筹资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建立在类优先股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架构之上,地方政府对于社会资本没有刚性的延后支出责任,从而解决了实现盈利安全和避免违规举债这两个核心问题。股权型筹资模式是未来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