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PPP规范发展新举措来了!要求严守10%支出红线,保障项目阳光运行
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其中提出,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通知》要求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投资咨询,作者:褚建航、张阳财政部推动PPP规范发展的最新政策刚刚出台,为能够快速地理解政策实施目的和最新要求,现对政策亮点进行梳理,以便快速了解政策。此次发文的目的简单明了,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PPP规范、阳光运行。全文共四个部分,其中前三个部分分别从前期论证、规范运行、严防隐债三个方面落实如何规范PPP发展,第四部分再次重申PPP的阳光运行。与以往PPP政策相比,财金〔2022〕119号主要具有以下亮点:亮点1:首次提出在PPP项目中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除了考虑PPP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之外,强调要将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整体考量。通过PPP模式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价值,未来或可将ESG理念与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相互结合。亮点2:对市场存在的财承分担问题做了约束要求,要求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明确财承空间的使用要具有相关性。亮点3:在存量TOT项目暂停入库之后,首次对规范的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进行了规范要求,也说明了之前暂停TOT项目入库的主要原因,即存在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导致财政空转,以及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从而导致当地财政收入虚增。亮点4:对政府方履约提出了要求,政府方不能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考核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此条款将为项目公司可持续运营提供信心和动力。亮点5:明确政府为项目支付的股权出资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违约赔偿等收入均要纳入预算管理。将PPP项目收支预算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落实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